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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管理

早期的消防工作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滅火,但事故既已發生,僅能盡力使災害損失減小,如果能作好火災預防工作,便可防止災害發生;或者,即使發生也不致於擴大失控。 因此,現代消防觀念乃是「朝預防為主,搶救為輔」的方向努力。

由於建築物數量眾多、使用性質複雜,且預防工作需要長期、普及、深入徹底的進行方能有效,此一工作並非有限的消防人力可能承擔,故先進國家在承受重大火災教訓後, 發展出自主性之防火管理制度,即「自己財產,自己保護」的觀念,藉由建築物內部人員自行管理,並由消防專家從旁指導,以強化其場所安全。此一制度已於美、日等國行 之多年,極具成效。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 ,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由過去的火災實例中發現,火災雖然天天發生、處處發生仍無法引起人們的戒慎恐懼。大多數人仍粗心大意,欠缺防火觀念,對防災設備之設置漠不關心,即使有設備也不加維護。

目前台灣公共場所失火率已逐漸降低,轉而取代之的發生地點係集合住宅區。民眾普遍欠缺危機意識,由於現代人居住的環境,已由以往的獨立家屋演變為集合住宅,一個人 的疏忽,左鄰右舍皆要遭殃。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青少年心態轉變,以縱火洩恨,結果造成無數生命之犧牲。近年來幾件重大人命傷亡之火災案件,幾乎無不與縱火有關。

在現代化的都市中,建築物機能日趨複雜,發生火災的危險因子也隨之增加,於是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各類建築物均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以期及早發現火災,並及 時加以控制,避免火勢進一步擴大,進而降低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危害。

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機能及使用狀況,致使對消防安全設備的依賴性逐漸提高,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點為增加消防 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行。在條文內容方面增加了第八條專技人員制度,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範等。

一、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

要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 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二、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 全,更是負有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 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 管理權人

    管理權人可能是所有人,亦可能是經營人,即實際具管理權之人,最重要的責任是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 防火管理人

    即接受管理權人之指示,或向主管建言,然後指導監督防火責任者,至全體員工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之實施與分工。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 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


業務主要內容


自衛消防組織:

在災害發生的狀態下,要使員工能夠快速實施通報、聯絡、初期滅火、避難引導等各種自衛消防活動,必須事前建立一套活動體制。

[通報班]通報人員

一、119

二、負責人

三、現場人員

[滅火班]通報人員

滅火器初期的滅火

[避難引導班]

一、使用緊急廣播設備

二、引導人員優先配置於起火層與其直上層之樓梯入口、通道角落等

三、引導員撤退時,應先確認是否尚有人未逃生,最後離開者勿忘關閉防火門